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向媒体反映称,其公司卷入一起长达十年的执行案件。在已履行大部分债务、河北高院多次裁定撤销原执行通知的情况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某会团队近期再次发出新的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在暂缓执行近2亿元的基础上,仍需履行近6.4亿元。一系列操作导致账目越还越多,案件争议持续升级。
一、案件由来:4.2亿债务履行大半,终本裁定确认和解事实
据陈建国介绍,华瑞公司与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冀鑫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源于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涉执行款总额本息合计约4.2亿元,其中本金2.42亿元,利息1.78亿元。该案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
陈建国称,经过主动履行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终本执行裁定确认了双方和解协议的履行事实,华瑞公司累计履行债务已达总债务的83%以上,约3.5亿元。按照华瑞公司自行核算,通过为冀鑫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获得贷款22180万元、主动偿还现金约1.31亿元、法院强制执行约6665万元,累计履行金额约4.19亿元(其中22180万元抵押担保贷款是否应全额计入履行金额,双方存在争议,故法院终本裁定确认的履行金额约为3.5亿元)。即便按法院确认的3.5亿元计算,也已履行了总债务的绝大部分。
二、执行数额屡次反复:从6个多亿到7.6亿,已履行3.5亿后仍被追偿6.4亿
然而,案件的走向在2024年发生重大转折。陈建国反映,2024年衡水中院执行局突然变更执行数额,要求华瑞公司再履行6个多亿。华瑞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河北高院以(2025)冀执复12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衡水中院的有关通知书和裁定书。该裁定明确认定一笔22180万元的担保贷款"未实际清偿部分暂缓执行"。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据陈建国称,衡水中院执行局非但未按省高院裁定执行,反而于2025年11月12日再次向华瑞公司送达高达7.6亿元的执行通知书。华瑞公司提出异议后,衡水中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冀11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自行撤销了该通知书。
更令华瑞公司感到困惑的是,2026年4月23日,执行法官和某会团队又以衡水中院名义作出(2025)执恢13号通知书,要求在暂缓执行近2亿元的情况下,仍需履行近6.4亿元。陈建国对此表示不解:"案子总共执行标的额4.2亿元,我公司已累计履行了3.5亿元。2024年算出6个多亿,2025年变成7.6个亿,2026年还要再还6.4个亿,累计追偿金额已超过8亿元,账成了一笔越还越多的'糊涂账'。"
三、争议焦点:22180万元担保贷款是否应继续计息?
华瑞公司方面认为,执行数额"越滚越大"的核心争议在于一笔22180万元担保贷款的处理方式。根据华瑞公司与冀鑫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华瑞公司为冀鑫公司向银行提供土地抵押担保,以冀鑫公司获取的贷款金额抵顶借款本金,相应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由华瑞公司负责偿还。
华瑞公司主张,其已于2018年8月1日前完成了土地抵押担保,冀鑫公司据此获取了22180万元银行贷款,该部分本金应按约定视为已清偿,不应再继续产生迟延履行利息和罚息。而河北省高院(2023)冀执复358号和(2025)冀执复127号两份生效裁定也均明确认定,该22180万元担保贷款未实际清偿部分暂缓执行。
然而,最新的执行通知书在冀鑫公司已获取并使用该贷款后,仍以此为本金计算利息和罚息,华瑞公司认为这"明显违背了省高院生效裁定的意见"。
四、执行依据受质疑:高利转贷刑事案已立案,调解书面临再审
案件的另一个重大变数来自刑事领域。据陈建国反映,衡水市桃城区公安分局已查实冀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甄某峰涉嫌高利转贷、挪用资金犯罪。公安机关已向华瑞公司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华瑞公司方面称,冀鑫公司高利转贷给华瑞公司的资金确系从银行套取,这一事实已在公安机关的告知书和通知书中予以确认。因该刑事案件的查实,直接导致省高院31号调解书所依据的事实被发现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华瑞公司已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外,华瑞公司还指出,2015年冀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确定截至2015年11月17日的利息17816.3778万元,是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华瑞公司认为,调解书中的利息计算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五、债权“0元转让”裁定已被省高院撤销
在冀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甄某峰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下,冀鑫公司将本案债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希云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瑞公司得悉后,立即将相关线索和证据提交给衡水中院和某会执行团队,但和某会团队仍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2025)冀11执恢13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将希云资本列为申请执行人。
华瑞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25)冀执复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衡水中院的该项裁定。
六、维权诉求:呼吁上级监督,请求提级执行
面对执行数额反复变更、多次被衡水中院和省高院撤销、债权0元转让裁定被省高院撤销等复杂局面,华瑞公司已正式向衡水中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26年4月23日的通知书、立即中止执行行为,并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华瑞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兵提出了几项核心诉求:一是恳请河北省高院执行局依法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立即停止本案的违法执行行为;二是恳请对衡水中院和某会执行团队等具体执行人员展开实事求是的立案调查;三是请求将本案提级执行,确保公平公正,排除地方保护干扰。
陈建兵指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衡水,衡水中院执行本案本身存在管辖上的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上级法院认为符合提级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经两次指令执行后,上级法院认为仍有必要继续交叉执行的,一般应当提级执行。
陈建兵表示,除已依法向衡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外,其同时也将就本案执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向河北省委、省纪委、国家信访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监督机关据实反映,以寻求进一步的监督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