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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合同纠纷两度审理引争议 企业实名反映两级法院裁判存多项问题
2026-10-21 来源: 公益普法网
     近日,唐山金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名反映,在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直播合作合同纠纷后续诉讼中,昌黎县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关联民事案件,存在违规立案受理、涉嫌重复诉讼、采信证据存疑、裁判结果与省级法院生效裁定相冲突等多项问题,企业希望相关监督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并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据企业介绍,该起直播合作合同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 0224 民初 3071 号一审判决,后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 02 民终 8338 号二审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冀民申 7350 号再审裁定,相关裁判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中,就双方核心争议的车辆返还、合同履行与利润分配之间的关联性作出终局认定,明确案涉车辆相关事项不影响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界定,与利润结算不存在关联。该司法认定为已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

     但此后,同一原告另行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 0322 民初 4329 号民事判决。唐山金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冀 03 民终 2712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企业表示,两级法院这份裁判持续生效,与此前省高院的生效司法认定形成冲突。

     唐山金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首先存在管辖权存疑的问题。企业称,案涉合同履行地并不在昌黎县,原告为实现本案在昌黎县立案,提交的村委会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等材料存在疑点。企业认为,村委会不具备居住事实核查权限,相关租赁材料形成时间晚于第一次诉讼,不足以证明原告起诉前已在当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存在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情形,昌黎县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未充分核查相关事实,属于无管辖权违规立案。

     其次,企业认为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背民事诉讼 “一事不再理” 基本原则。该企业表示,本次诉讼和之前已经审结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完全一致,原告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但昌黎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展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阶段也没有对该关键程序抗辩进行审查纠正。

     另外,该企业还质疑案件存在采信存疑证据、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情况。企业称,一、二审承办法官未尊重省高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推翻已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将车辆相关问题作为利润结算评判的核心依据。企业在庭审过程中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部分证据不具备真实性,但法院未就证据真伪予以核查,未采纳己方提交证据,将存疑的村委会证明、租赁合同作为定案依据,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据企业陈述,在一审、二审程序当中,该公司均就案件管辖权、重复起诉、生效裁判既判力三项内容提出抗辩,但两级法院均未对上述抗辩依法审查,绕开程序争议直接作出裁判。

     针对上述情况,唐山金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多项诉求:希望监督部门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25)冀 0322 民初 4329 号一审判决与(2026)冀 03 民终 2712 号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纠正管辖错误、重复立案等程序问题;恳请纪检监察以及法院督察部门,就一、二审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违反审判纪律相关线索开展立案调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对原告涉嫌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同步核查;并请求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

     该企业表示,对这份反映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可随时提供全套判决书、证据、庭审资料,配合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目前该企业已经整理好多份裁判文书复印件、合同及履行凭证、企业资质材料作为附件,供调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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