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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建筑脚手架租赁纠纷悬而未决,民企深陷多年诉讼困局|优化营商环境观察
2026-10-15 来源: 新黄河

提示:本文内容基于企业一方陈述,相关争议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核查,不代表最终司法定论。

在湖北咸宁,一起建筑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让嘉鱼县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嘉公司)陷入多年连环诉讼与强制执行当中。围绕脚手架结算单据真实性、债务责任划分、执行阶段多份文书变动、案卷材料缺失等多重争议,企业背负大额债务压力,经营遭遇重创。企业方面希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厘清案件全部事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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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缘起:一份脚手架结算单引发巨大争议

案涉项目为国宁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据南嘉公司介绍,整个项目施工脉络较为曲折,罗建平早期就介入该项目,2014年曾使用其他建筑企业公章承接工程,2015年1月项目全面停工,脚手架也在此阶段搭设完成。

2017年6月,罗建平与南嘉公司达成挂靠意向,国宁生物才和南嘉公司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在2017年7月复工,不久后再次停工。

2020年10月,罗建平出具一份金额263万余元的脚手架租金计算单,向建设单位国宁生物申请费用。南嘉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这份单据租赁单价远超同期市场行情,涉及的计费时段、核算面积和客观施工情况不符。企业同时表示,手握新证据显示罗建平与脚手架出租方杨大军私下存在分成约定,结算总金额的四成要作为管理费给到罗建平。

随后,脚手架出租方杨大军手持该份计算单,将南嘉公司、罗建平、国宁生物一并诉至法院,索要脚手架租赁款项。

权责分歧:企业认为部分债务发生在自身进场之前

双方核心矛盾集中在一笔870718.7元的费用,该笔费用计费区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

南嘉公司的观点是,2017年6月之前,自己尚未介入本项目,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不存在授权罗建平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该时间段产生的相关债务应当属于罗建平个人阶段债务,不应由南嘉公司承担。另案生效裁判也已经判定国宁生物不用承担该87万余元费用。

但是一审(2020)鄂12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认定:2015年10月18日南嘉公司就和国宁生物签订施工合同,杨大军2015年11月1日进场搭设脚手架,罗建平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南嘉公司承担对应付款责任。

南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企业引用庭审笔录记录,杨大军当庭自述脚手架安装早于2015年11月1日,前期相关款项已经打过官司并且结清;罗建平也在庭审陈述,南嘉公司实际2017年7月才接手项目,施工合同存在倒签情形。企业认为一审没有对结算单据单价、面积、计费周期开展实质核查,裁判认定事实和庭审记录存在出入。

案件上诉之后,二审案号(2021)鄂12民终921号。南嘉公司称,自己二审答辩核心意见为:没有和杨大军订立租赁合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罗建平挂靠别家企业时期产生的债务,不应算到南嘉公司头上。但二审判决书当中记录的南嘉公司答辩意见,却写为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处文书记录差异,进一步加剧企业对案件裁判的异议。

执行阶段再起波澜:撤回申请、文书变动、案款处置引争议

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案情又出现多次转折。

2022年8月,申请执行人杨大军提交书面材料,撤回针对南嘉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不再申请执行南嘉公司,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按照企业理解,本案针对南嘉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就此终结。

但后续案卷材料出现争议点:南嘉公司反映,案卷内找不到杨大军原始撤回申请原件,留存复印件签名存在疑点;那份关键的不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案卷内也没有留存,为后续再次恢复执行埋下伏笔。

时间来到2025年,法院执行到位268.6万元属于南嘉公司的回款。南嘉公司称,执行部门提出要用该笔回款处置罗建平对外欠下的各类债务,企业对此明确反对并向上反映。

企业还提出时间线矛盾:2025年11月26‑27日,执行法官电话通知南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案件已经恢复执行;但正式恢复执行通知书(2025)鄂1202执恢719号上面载明,杨大军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日期是11月28日。

多方协调之下,南嘉公司曾经作出让步,同意兑付260万元,前提条件是杨大军不再向南嘉公司主张权利。可到2026年,杨大军再度申请对南嘉公司强制执行,此前协商达成的纠纷了结设想落空。

企业经营承压,盼望审判监督程序厘清全部事实

几年诉讼与执行,已经给南嘉公司带来沉重经营压力。企业表示,项目建设单位拨付的890万工程款已经全部给到实际施工人罗建平,如今企业反而要对外借款筹措资金应对执行,叠加利息,整体损失超过400万元,企业正常经营举步维艰。

企业解释,当初没有第一时间申请再审,是基于对书面免责承诺、司法程序的信赖,认为纠纷已经了结。如今取得罗建平与杨大军私下分成的新证据,结合一、二审裁判、执行阶段出现的系列争议,企业认为原生效判决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问题,符合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南嘉公司已经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求材料,希望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启动,完整核查结算单据争议、各方权责划分、案卷材料、执行环节全部问题,厘清是非,化解企业多年的困局。截至发稿,企业暂未收到正式回复,后续事件发展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来源:经纬发展(搜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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