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靠背”条款的一切
贰:判例解读
作者丨缪奇川
*本部分为“背靠背”条款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接前篇(壹)定义与效力
╱第三部分 判例研究╱
关于“背靠背”条款司法判例的深度解读
3.1 最高院、高院关于“背靠背”条款司法判例审判思路
1、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背靠背”条款约定条件不可能成就,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2、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已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上游方应付款和支付利息。
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三份案涉合同中仅有一份合同中有“背靠背”条款,合同履行中情况发生变化。
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总包方怠于催款,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5、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琼民终300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证据不足。
6、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云民申2020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7、张某、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新民申1154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案涉工程没有最终决算,工程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
8、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内民申1313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付款方并非怠于行使权利,不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9、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浙民终8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背靠背”条款也无效。
10、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某伟,孙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渝民申66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付款方不存在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
11、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黔民申922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付款方存在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
12、吉林市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3)辽民申94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背靠背”条款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13、绿某公司、江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宁民终323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施工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也无效。
14、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寿县加信镇洪泉钻井队、宾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黑民申1544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证据不足。
15、江苏泰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2)新民再157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给予必要的时间可以主张工程款。
16、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小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新民申821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因承包人无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也因此无效。
17、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融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甘民终6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施工合同无效,因此不应参照“背靠背”条款判断支付条件。
18、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周口瑞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民再6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案涉工程已经使用多年,不进行结算将损害分包人的权益。
19、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民申6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总包方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工程款,不能援引“背靠背”条款要求分包方无期限等待。
20、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0)赣民终95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21、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前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民申1042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以“背靠背”条款作为依据,根据上游结算比例判定下游合同支付比例并无不当。
22、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苏民申72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即使存在“背靠背”条款作为依据,但工程已完工多年,上游合同双方后续存在诉讼、执行、调解,支付条件已成就。
2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0)云民终560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案涉“背靠背”条款是对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而并非结算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
24、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新民终45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不支持
理由简述:分包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有失公允”。
25、蒋中吉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18)渝民申128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的抗辩:支持
理由简述:“背靠背”条款并非无效条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仍未成就。
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丨(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丨 2022.07.26裁判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1
当业主出现严重资金问题,案涉工程已停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材料供应商诉总包方),总包方已另案起诉业主主张款项。
此案中,最高院首先从合同条款解释的角度着手,以文义解释的方法分析“背靠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其次,又聚焦于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业主不能付款的商业风险承担问题。最终,最高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本案中为材料供货商)愿意承担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时,不应支持被告(本案中为总包方)依据 “背靠背”条款而拒付款项的抗辩。
基本案情
总包方(本案被告)为完成业主发包工程建设工作,向材料供应商(本案原告)多次采购钢材,货物已经过验收,双方也确认了付款金额。但因为业主方的原因,案涉工程已停工,总包方已经另案起诉业主主张其支付工程款。
总包方与供应商签署的《钢筋买卖合同》第六条中,有如下条款:
第6.6条:总包方付款需要下列条件成就后付款:……(列出三项条件,其中不包括业主对总包方的付款)。
第6.6.1条:总包方支付供应商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总包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如业主延误支付总包方工程进度款,供应商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总包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
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钢筋买卖合同》第6.6.1条的“背靠背”条款是否能够产生被告可以拒付款项的法律效果。
首先,最高院从合同条款解释入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1]关于合同条款理解和解释的规定,最高院认为“钢筋买卖合同第6.6.1条关于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虽然约定在货款支付条款下,但并未像第6.6条那样明确三项付款条件,也难以从字面文义上得出该条款系付款条件之一。”
其次,最高院从合同目的角度出发,论证了上下游合同目的的差异,指出供应商和总包方订立钢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货款,而总包方购买钢筋是为业主发包的项目建设,其目的是取得工程款,二者有所不同。
最终,最高院认为,总包方作为独立的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在没有证据证明供应商愿意为总包方承担业主不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将业主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不符合钢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
判例解读
第一,本案作为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其裁判要旨为:在总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并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总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理应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若总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由于该条款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裁判要旨明确表达了最高院认为 “背靠背”条款不符合分包 / 供货合同目的的立场,即上下游合同的合同目的存在差异,上游未能付款不应成为总包方向下游付款的抗辩理由。
第二,我们发现,随着近期市场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从业主不能清偿工程款的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这一 “底线性” 视角切入,不再局限于此前传统视角下对 “背靠背”条款 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法律性质判断。而是通过判断分包方是否已自愿承担业主不能付款的风险,来评判总包方能否以 “背靠背”条款对抗其付款义务。当业主因资金原因等底层问题而未能付款、缺乏偿债能力时,法院倾向于采用 “底线性” 裁判思维,直接从合同的目的和本质出发,在业主无法付款且必须有一方承担该风险的客观情境下,判断此风险应由哪方承担。在同批发布的(2019)鲁 02 民终 8059 号参考案例中,法院亦持类似的观点,认为“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即法院同样从业主付款不能时该风险的分配和承担出发,认定总包方不应将风险转嫁给分包方。
第三,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在本案中,总包方已起诉业主,积极履行向业主催款的义务,但供应商仍然突破了 “背靠背”条款的限制,成功获得了有利裁判。由此可见,在业主欠缺清偿能力时,总包方证明自身已积极向业主催款,可能难以再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3.3 (2017)晋02民终2357号案例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2017)晋02民终2357号 丨 2017.12.28裁判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
在本案中,法院基于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这一背景,首先以举证责任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法院认定总包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业主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法院再以价值取向作为落脚点进行分析,认为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付款的合理理由。这一判断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对合同履行的合理期待以及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总包方以付款条件为由无限期延迟付款,既不符合合同的目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认定,以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基本案情
被告工程总包方与原告工程分包方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分包合同,其中约定:“如业主延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则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相应顺延,由此带来的资金压力及支付风险分包方应知晓并相应承担,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停工或要求总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于 2014 年通过竣工验收,2016 年双方审定结算金额。然而,截至分包方在 2017 年提起诉讼之时,总包方仍欠付分包方部分工程款。面对分包方要求判令总包方付款的请求,总包方提出抗辩,声称合同中已有 “背靠背”条款,双方已对延期支付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裁判观点
首先,分包合同条款中虽设定了工程款的给付条件,然而总包方却未能举证证实业主存在延期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意味着总包方无法依据合同中约定的 “背靠背支付条款” 来抗辩分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因为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但总包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前提条件的存在。
其次,“背靠背”条款 所设置的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 “背靠背”条款可能导致总包方在业主未付款的情况下无限期地延迟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如果总包方以 “背靠背支付条款” 为借口无限期延迟付款,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再次,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分包方已给总包方预留了充分的准备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总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分包方在起诉前已经给予了总包方一定的时间来准备支付工程款,但总包方仍然拖欠部分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理应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履行其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总包方应当支付拖欠分包方的工程款。“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其无限期延迟付款的理由,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总包方有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
判例解读
第一,本案作为参考案例发布时,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若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当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时,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要旨充分表明了法院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境下,所持的 “背靠背”条款并非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工程款合理理由的基本立场。
第二,本案分包合同的 “背靠背”条款中包含分包方承诺自担业主延期付款的资金压力及支付风险的表述,即 “由此带来的资金压力及支付风险分包方应知晓并相应承担”。这可以解读为分包方已明确承诺自担业主付款风险。然而,即便如此法院仍然未能支持总包方的立场,认为总包方不能依据 “背靠背”条款进行合理抗辩。由此可见,不能认为只要分包方明确承诺自担业主不能付款风险,“背靠背”条款就可以成为总包方对抗分包方付款请求权的合理理由。
第三,虽然本案法院在做出裁判时也考虑了举证责任等问题,但本案更进一步地认为 “背靠背”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即从本质上对做出了直接的否定。虽然本案不涉及对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判断,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同时,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应谨慎考虑 “背靠背”条款的风险和后果,避免因该条款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纠纷。
3.4 (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例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2019)鲁02民终8059号 丨 2019.11.04裁判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基本案情
被告上海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条工程款、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及竣工结算:8.1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经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付款时,扣除税金及相应总包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67%时停止支付,其中40%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8.4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之间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形成本案诉讼。
其次,关于分包人主张总包人支付未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3],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分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且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应以结算值作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审计也已经完成,无论从合同无效的角度还是公平角度,总包人应当将尚欠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方。
最后,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分包人价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总包方应当支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
判例解读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