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女士夫妇向媒体反映,A女士于2026年6月在长沙饮酒后疑似遭同乡杨某性侵。家属称,公安机关曾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撤案决定;目前,当事人及家属已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
A女士夫妇表示,他们向媒体反映情况,是希望案件中尚未查清的事实和程序上的疑问能够得到依法核查,并非要对案件作预设结论,也非试图通过舆论影响办案。相关事实与责任认定,应以有权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A女士、A女士丈夫、杨某、张某均为代称。
一、当事人反映:饮酒后疑似遭性侵并报警
据A女士夫妇提供的材料,2026年6月22日晚,A女士在长沙与老乡聚餐、饮酒,后至一处酒吧继续饮酒,出现醉酒呕吐、意识不清等情况。杨某未参加晚餐,在得知A女士已严重醉酒后,主动联系并提出送其返回酒店。材料称,途中杨某劝A女士吃夜宵并继续饮酒,自己以开车为由未饮酒;到达酒店后,杨某在A女士醉酒、无力反抗的情形下,与A女士发生性关系。家属认为,该行为违背A女士意志。
案发后,A女士第一时间告知丈夫,其丈夫从外地赶到长沙后,夫妻二人报警。家属称,公安机关最初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案发后,杨某一方曾找人提出20万元私了,被家属拒绝。2026年6月27日,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调解,杨某一方提出赔偿10万元,A女士因极度气愤随口报出250万元,并明确拒绝调解。家属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达不成协议”,双方均签字“不同意调解”。家属称,他们从未想过私了,更不存在敲诈勒索。

案发至今,A女士的身心状况令家人担忧。家属称,A女士精神状态极不稳定,长期陷入焦虑、抑郁,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家人日夜看护,并多次带其就医,目前仍需依赖药物和专业心理治疗维持基本生活状态。
二、案件时间线与撤案情况
家属称,案件立案后,他们第一次在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查询时,案件状态显示为“正在初查中”。2026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当晚,家属向阳光警务系统提交投诉。次日,系统反馈信息中提及“检察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等内容,并出现家属“涉嫌诬告陷害,企图索要250万赔偿款未果”等表述。家属认为,这一表述与调解协议书载明的“达不成协议”不符,给他们造成较大压力。

2026年10月29日,某分局书面答复家属,称撤案“未纳入刑事复议复核审查范围”,并要求提供“新证据”才能重新立案。家属对此存有疑问,认为遗漏证人、未及时提取生物痕迹、现场取证情况等,均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清的事项,并认为不宜将侦查环节的疑问转由被害人承担。
目前,当事人及家属已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家属表示他们在穷尽现有救济途径后,希望通过媒体客观反映情况,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推动案件依法处理;他们并非想要炒作,只恳请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关注此案,在公众监督下依法彻查。
三、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疑问
第一,撤案前关键鉴定是否已经形成并充分审查。家属称,本案于2026年7月23日撤销,但其了解到的DNA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时间在后;血液乙醇鉴定意见书虽已出具,但直至7月28日才告知代理律师。家属因此对撤案决定作出时侦查是否穷尽、关键鉴定意见是否已经充分审查提出疑问,认为撤案的事实基础尚需进一步说明。
第二,关键证人和关键物证是否已依法调取。家属称,A女士提交了两名当晚共同饮酒的证人线索,公安机关仅询问了其中一人,至今未询问另一名证人。家属还称,案发现场(酒店房间)在报警后未及时勘验取证,相关酒店住宿登记、门锁记录、清洁记录、完整监控等亦未及时调取固定;A女士反抗时指甲缝等可能留有生物痕迹的部位,未依法及时提取固定,致使该关键物证现已灭失。家属认为,相关取证工作尚有进一步说明空间。
第三,将A女士重度醉酒后的“等一下”理解为“自愿”,是否准确。家属称,在阳光警务系统的官方反馈中,公安机关声称有“关键客观音视频(酒店开房走廊门口的音视频)”,证明报案人“2次挽留嫌疑人”,“戳破报案人被迫谎言”。家属认为,这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办案人员在2026年7月15日讯问中,反复以A女士在杨某开门离开时所说“等一下”三个字,推定其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家属认为,“等一下”发生在性行为之后,当时A女士处于重度醉酒、意识不清状态,其含义是试图稳住对方、不让其离开,不能等同于性行为发生时的同意。以事后一句意识不清的挽留反推事前同意,在法律逻辑上尚需进一步论证。
第四,讯问过程及官方反馈表述是否准确。家属称,在证据尚未调取完毕、DNA鉴定尚未作出的阶段,办案人员多次在询问中作出“这个事实很明了了”“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等结论性表述,并反复告知A女士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家属认为,这可能先行形成“不构成犯罪”的判断,不符合客观、中立侦查的要求。家属还称,公安机关在撤案后未依法保障被害人调取鉴定文书等诉讼权利,并在阳光警务系统反馈中直接将A女士与“涉嫌诬告陷害”相联系,将A女士在派出所调解席上气愤之下报出的“250万”表述为“企图索要250万赔偿款未果”。家属认为,这一表述与调解书载明的“达不成协议”的客观情况不符,令人难以接受。
四、法律人士意见与检察监督
家属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就本案的撤案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结合咨询意见,家属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及后续答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尚有疑问。
其一,本案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撤案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撤案情形限于: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家属认为,本案已有被害人陈述、报警记录、聊天及通话记录、证人线索、身体检查记录、酒店监控等基础证据。在DNA鉴定结论未出、关键证人未询问、现场取证情况尚需说明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撤案,实质上是证据尚未收集完整之前即作出终局性判断,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撤案条件,值得进一步审查。
其二,撤案理由中涉及检察机关意见的表述是否准确。家属称,阳光警务系统的反馈显示,公安声称“检察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但家属咨询的法律人士指出:首先撤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自己作出的,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撤案主体,应当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其次,公安提请检察院介入时,DNA鉴定结果尚未形成,检察机关意见的形成时间、依据和程序,家属希望有关机关作进一步说明。家属表示,并非要对检察机关作任何预设判断,只希望有关机关就撤案主体、依据和程序予以说明。
其三,要求被害人提供“新证据”才重新立案,是否属于对法定侦查职责的理解问题。某分局在10月29日的答复中,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为由,要求家属提供“新证据”才能重新立案。但家属认为,本案遗漏的证人、未提取的生物痕迹、现场取证情况等,均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查清的事项,并认为不宜将侦查环节的疑问转由被害人承担。
其四,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对撤案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撤案不当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该案已由某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家属恳请上级机关关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五、当事人诉求及信访安排
第一,恳请对相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依法进行监督,并督促有关机关对本案重新立案侦查。
第二,当事人及家属期望在后续审查或重新侦查中,对相关事项予以关注和补正:包括调取审查DNA鉴定结论,询问关键证人张某;就案发酒店房间的现场勘验及取证情况予以说明,并尽可能调取酒店住宿、门锁及清洁记录等替代性证据,如具备条件依法补充勘验;调取酒店走廊完整原始音视频;对现有遗留物证(如当日衣物等)进行检验,并对痕迹未能及时提取及保管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对A女士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家属表示,理解部分证据因时间原因可能难以完全恢复,但仍恳请有关机关对原侦查阶段的取证过程予以核实说明,并尽可能依法采取替代取证措施,以回应家属的合理疑问。
第三,恳请对本案撤案程序中是否存在关键证据未及时调取、现场取证不充分即终局性撤案等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此外,家属明确表示,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外,他们将会就本案有关情况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反映,希望上级机关能够关注并督促案件依法处理。
家属表示,他们始终相信法律,也敬畏法律。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只是普通百姓在穷尽救济途径后,渴望得到公平正义的无奈之举。恳请上级领导体察他们的困境,关注此案,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感受到法治的阳光。
目前,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对当事人及家属的侦查监督申请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尚未就上述疑问作出公开说明。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侦查和撤案职权,撤案决定是否适当、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应由检察机关等法定监督渠道依法审查。家属表示,他们期待的是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结论。
本文旨在客观呈现其反映的问题与诉求。涉及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以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审查的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