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招投标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机制。然而,九江经开区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投资 4.34 亿元)的招投标过程,却因一系列反常现象引发广泛争议,暴露出招投标环节中业绩审核不严、程序执行失范及行政干预等多重问题。
一、中标企业业绩存多重造假嫌疑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联合体成员浙江巨能提交的核心业绩经核查均存在明显瑕疵,涉嫌通过多种方式造假以规避业绩门槛。
(一)嘉兴石化项目:混淆 "保运" 与 "运营" 概念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为企业自主运营,这符合大型石化企业对核心环保设施自营的行业惯例 —— 此类设施直接关系生产安全与环保合规,企业通常保留自营权以规避风险。但江西中煤却将该项目列为 "委托运营业绩",涉嫌将 "质保期保运" 曲解为 "委托运营"。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运营业绩需提供 "委托运营合同原件扫描件" 及 "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二者缺一不可。但江西中煤仅能提供保运记录,无法出具正式委托合同,明显不符合要求。这种将 "设备保修" 与 "运营服务" 混为一谈的操作,本质是利用概念模糊性规避业绩门槛。
(二)三江化工项目:时间线矛盾凸显运营期限造假
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100 万吨 EO/EG 配套工程污水处理场项目的时间节点,证明其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运营期限的硬性要求。根据相关材料,该项目 2023 年 4 月 30 日完成 125 万吨 / 年轻烃利用装置中交;2023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环保设备调试期;2024 年 3 月 6 日至 4 月 3 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2023 年 6 月 28 日投料试车成功。
招标文件规定,运营业绩需满足 "自运营合同签订时间至开标截止时间≥2 年"(开标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即便以调试期起点(2023 年 5 月 18 日)作为合同签订时间,至开标日仅 24 个月(恰好满 2 年),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调试期不计入 "正式运营期"—— 调试阶段属于项目建设收尾环节,并非商业运营。若以验收公示结束日(2024 年 4 月 3 日)计算,实际运营时间仅 13 个月,远未达标。
更关键的是,浙江巨能仅参与了工程建设和调试及质保期保运,并未参与正式运营。这意味着江西中煤将 "工程施工 + 调试" 混淆为 "运营服务",直接违反招标文件中 "运营业绩需包含污水处理单元实际运维记录" 的要求。
(三)嘉兴园区项目:借用关联企业业绩涉嫌违法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的实际运营方为 "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而非江西中煤的联合体成员浙江巨能。二者虽同属博瑞德环境集团,但为独立法人: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含 37% 政府股份,若委托运营需经公开招投标,却无任何招标记录;该公司持续招聘运营人员负责污水处理站系统操作与维护,证明其为实际运营主体;浙江巨能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凌明,注册地址同属嘉兴,存在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嫌疑。
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投标时 "业绩归属主体必须为联合体成员",且 "集团内其他单位业绩不得跨主体使用"。浙江巨能借用关联企业业绩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的禁止性规定。
(四)太和县 PPP 项目:施工规模不满足实质性要求
江西中煤提交的太和县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建设 PPP 项目,内容为在太和县新建覆盖 26 个乡镇、总规模 4.6 万吨 / 天的 26 座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根据招标文件中 "企业综合素质" 评分标准,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近五年(2020 年 4 月~2025 年 3 月)完成过处理能力 640m³/h 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单个业绩计 2 分,本项满分 4 分。
该项目拆分后单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远未达到 640m³/h 的标准,且根据答疑文件第 3 条明确规定,"一个运营业绩只能提供一个污水处理厂的证明材料,不能将多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并计算为一个运营业绩"。即便从施工业绩维度考量,合并计算多个小型项目以满足规模要求的行为,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招投标程序存在明显违规
招投标过程中的程序漏洞,使得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人为干预的痕迹清晰可见。
(一)资格审查与评审顺序颠倒
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流程应为:投标文件递交后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合格者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结束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实际流程却出现 "先通过资格审查、再推翻结果" 的倒置:2025 年 5 月 26 日 22:13,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22:16 进入详细评审,至 27 日 01:03 暂停;27 日 09:09,评标委员会突然重新启动资格审查,以 "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由将某公司废标。这一操作直接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在详细评审前完成" 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已按第一次询标要求提交了环评批复文件,而招标文件明确 "环评批复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视为同一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推翻理由缺乏依据。
(二)13 小时异常暂停涉嫌外部干预
从 5 月 27 日 01:03 暂停评审至 08:30 恢复,间隔长达 13 小时,且未按规定书面说明暂停理由。据投标当事人反映,在 2025 年 7 月 3 日中标公示后,九江经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此期间要求江西中煤 "补充虚假材料",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的规定。
结合中标公告中 "原中标候选人因业绩不符合要求被取消资格" 的记录,可推测暂停期间可能存在修改评审结果的操作。这种 "暗箱操作" 完全背离招标文件强调的 "评审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不得中断" 的要求,严重破坏了程序正义。
三、投诉处理乱象:行政干预压制合法申诉
2025 年 7 月 23 日,开发区标办柳丽云召集投诉单位开会,公开劝退合法申诉企业。会议上,对于江西中煤业绩真假的质疑,柳丽云的解释苍白无力,无法自圆其说,最终竟以 "我认为他是真的就是真的" 搪塞,且未提供任何实质证据证明中煤业绩为真,也未对业绩进行核查。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是对合法申诉企业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的公然践踏,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此次招投标过程公正性的质疑。
四、招标文件与执行的矛盾为违规留空间
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虽看似完备,但部分条款表述模糊,为业绩造假和程序违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运营服务" 定义缺失引发时间认定争议
招标文件将 "运营" 定义为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值守、设备维护等",但未明确 "运营开始时间" 的界定标准(是调试期、验收日还是商业运营日)。这导致江西中煤得以将 "调试期保运" 曲解为 "运营服务",而评标委员会未能严格区分二者差异。对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运营" 应指 "项目通过验收后,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显然不包含调试阶段。招标文件的定义缺陷,成为业绩造假的 "制度漏洞"。
(二)联合体业绩规则模糊纵容关联交易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明确 "集团内关联企业业绩是否可共享"。江西中煤正是利用这一模糊性,将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业绩 "嫁接" 给浙江巨能。若招标文件明确 "独立法人业绩不得跨主体使用",此类违规可提前规避。
(三)评审暂停程序缺乏约束机制
招标文件仅规定 "评审可暂停",但未限制暂停时长及理由,也未要求暂停需经监管部门备案。这使得 13 小时的异常暂停得以发生,为外部干预提供了时间窗口。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暂停超过 2 小时应书面报备,且需说明具体原因,涉案项目显然未遵守这一规范。
五、制度修补路径:筑牢招投标公平防线
九江经开区项目的争议,为完善招投标制度提供了重要镜鉴,需从多个层面进行改进。
(一)建立 "穿透式核查" 体系强化业绩审核
要求投标人提供运营合同、每月运维记录、环保部门在线监测数据等 "全链条证据",明确 "运营开始时间" 为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日",并限制关联企业业绩使用,杜绝 "兄弟公司" 业绩滥用。同时需细化施工业绩规模认定标准,严禁通过合并多个小型项目满足门槛要求,确保单个项目实际处理能力达标。
(二)固化流程与责任追溯规范程序
通过信息化系统设定不可逆的评审流程,约束评审暂停权限,对评标委员实行终身追责,避免 "先评后审" 和长时间异常暂停等问题。
(三)切断权力干预链条强化行政监督
实行 "管办分离",剥离九江经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评审参与权,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评标现场监督;建立 "异议必复" 机制,保障投标人权益;针对投诉处理乱象,建立严格规范,对干预投诉处理、漠视申诉的人员严肃问责。
九江经开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招投标争议,暴露了公共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诸多问题。唯有通过明确业绩标准、规范评审流程、强化监督问责、规范投诉处理机制,才能让招投标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保障公共工程的质量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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